2020年6月30日 星期二

香港《刑事罪行條例》猥褻侵犯罪(非禮罪)

 


根據《刑事罪行條例》(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22條,猥褻侵犯是刑事罪行,最高可處10年監禁。
猥褻侵犯是帶有猥褻行為的侵犯。有些行為明顯猥褻,例如未經同意下觸摸他人的生殖器官,不過,有些行為未必能被清晰界定為猥褻,例如觸摸他人的臀部或親吻,這時便可能要考慮其他因素,例如疑犯和受害人的關係,以及導致有關行為的背景和境況。控方必須證明:(1)疑犯有意圖侵犯受害人;(2)侵犯行為或與侵犯行為相關的境況,或會被一般有合理思維的人視為猥褻;(3)疑犯有意圖作出(2)所描述的侵犯行為。
涉及猥褻侵犯案的被告可以「對方同意」作為抗辯,但未滿16歲的人士在法律上不能同意進行構成猥褻侵犯的行為。「同意」是指真誠和在知情的情況下取得同意;以詐騙或欺詐手段取得同意,便不是真誠和知情下取得同意。受害人是否真正同意涉及事實判斷,取決於個別案件的情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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